隐私保护应跟上步伐
大数据 系统与传统数据系统不同,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了很多外源性数据,这些数据本身存在价值。比如你在淘宝购物创造了一个数据,这个数据对于淘宝而言就是外源性的。当无数外源性的数据整合并被分析之后,便构成了 大数据 系统。一旦形成 大数据 模式,各个系统之间产生的数据就会互联互通,从而产生极大价值。因此,传统数据时代的“隐私”与 大数据 语境下的“隐私”,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均有极大不同。
一般而言,人们对于隐私的定义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其本身并不涉及公共、群体利益。业界有一种声音认为,随着 大数据 时代的深入,这个社会对隐私的定义一定会逐渐改变,考虑到技术的发展,眼下认为是隐私的信息,或许几年后就不再敏感。
在监管层面,由于现阶段《民法通则》没有完整的关于“隐私”的概念,国家也无明文规定来规范 大数据 交易市场,诸如 云计算 和 大数据 应用都或多或少在灰色地带游走。
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跃平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可以从源头上抓起,即默认禁止状态,未列举的内容默认为不被允许。
美国目前仍在使用的是1970年就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TheFairCreditReportingAct),旨在对大型主机侵犯人们的隐私进行防护。该法案允许信用咨询公司收集个人财务信息,但收集所得信息只能用在三个方面:信用、保险以及就业。
很显然,美国的法律在 大数据 时代滞后了。我国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未跟上 大数据 技术的发展步伐。
杜跃平指出,许多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对用户进行行为习惯分析,然后推送相关商品信息,这本身已涉嫌侵犯用户隐私。解决办法是,网站必须尽告知义务,“网站在采集信息前应告知和征询消费者,消费有权授权或不授权。”即使在授权之后,电商平台也不能将消费者行为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每经记者 杜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