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严格的污染物/有毒物质报告及公布制度,制订动态的有毒污染物清单,建立环境 大数据 制度化体系。建议扩大2014年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提出的排污单位范围,明确企业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和内容。建立动态的有毒污染物清单。所有排污企业需就排放有毒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在地方环保局登记。在充分考虑登记内容的全面性和企业填报的便捷性的基础上,规范填报主体、填报内容和填报形式。清单中的物质需要进行严格实验,且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最后,明确企业不予登记或虚假登记的法律后果,并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在《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如实、及时、准确地报告其排放和转移有毒污染物质的情况。
三是借助国际环境合作平台,开展环境 大数据 合作。建议利用中美环境合作联合委员会等合作机制,开展交流活动,为环境信息化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条件。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学习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包括引入美国的环境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环境监测网络、环境 数据分析 模型、信息公开平台等方面的先进技术,为实现环境信息化建设提供理论和 科技 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