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行动理念,提升对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重要性认知。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人工智能能否在政府治理层面上发挥最大功效,并为优化公共服务带来积极意义,首先就取决于多元治理主体对其的认知态度。自AlphaGo以大比分击败人类职业棋手以来,人们对人工智能的态度也日趋复杂化,一方面既惊喜和钦佩于人类在智能技术上的突破性壮举,另一方面对人工智能优于、胜于乃至淘汰人类的担忧也与日俱增,包括史蒂芬·霍金在内的一大批科学家均表达了忧虑之情。笔者认为,从科学技术本身的长远发展看,这种担忧可谓不无道理,但从人与科技关系的当下境况看,这种担忧不应被扩大化。人工智能诞生半个多世纪以来,虽历经多次由弱到强的发展和形态演变,但其始终都“未摆脱技术的身份”,都未超越“对人脑工作方式的模拟”的逻辑框架,即其本质上都是对人脑逻辑思维能力的强化,是作为“人脑的延伸物”而存在的。
虽然现有的人工智能在某些层面和维度接近、达到甚至超过了人类智能,但其作为人类创造物的工具性色彩依旧没有改变,也即从人与技术的关系看,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属人的。人类离具备自我意识的超强人工智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正如百度深度学习研究院副院长余凯指出的:“担心人工智能的威胁,就好像担心火星上人满为患一样,是不切实际的。”人工智能的当下境况决定了我们必须树立积极姿态,既把握长远规划又正视现实挑战,唯有树立前瞻性的行动理念,才能确保人类在人工智能的发展中始终立于主导地位。
对此,各级政府在嵌入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应着力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应着力推进各级政府机构树立起智能治理的科学理念。各级政府是实现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根本性主体,也是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人工智能能否科学嵌入政府治理实践,并安全有效地发挥出辅助效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治理主体的态度和看法。人工智能的壮大为政府治理的智能化提供了契机,“智能治理”(Intelligentgovernance),就是各级政府机构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和现代信息技术,以提升政府服务绩效为根本点,对各类资源进行智能化整合和配置,以推进公共治理和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实践活动。
显然这一目标的实现,以政府主体治理理念的创新为基本前提。当前必须通过政策引导,增强各级政府机构的智能治理意识,促其积极打破对人工智能的不良偏见,以在不断盘活政府大数据的过程中,实现治理过程由数字化向智能化的跃进提升,进而形成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公共政策导向。
另一方面,要着力提升多元参与主体的数据素养和技术素养水平。人工智能既是数据的集合也是技术的升华,其科学应用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配合,尤其是对政府治理中相关数据挖掘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支持。显然,要达到最优境界也需要以多元参与主体良好的数据素养和技术素养为基本要件,这就需要通过教育促其在数据意识、智能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实现综合提升,以良好的主观认知能力配合政府主体做好智能治理的实践工作,从而为推进政府治理过程的智能化水平的整体提升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新主导模式,建构人工智能嵌入政府治理的配套管理机制。
正如诺斯(DouglassC.North)指出的,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范式。人工智能时代政府治理变革的现实缺憾迫切需要相关机制的发展创新,这其中首要的就是政府作为主导主体在管理机制上的跟进创新。对此,当前应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1)建构形成专业性的领导机制。
领导是组织的核心,人工智能科学嵌入政府治理的关键在于领导,提升政府治理的智能化水平,需要通过完善干部选拔机制,铸就一支兼具智能治理理念和实践经验的新型领导队伍,如借鉴国外经验成立相关的管理委员会,或设置专门的首席人工智能官(CAIO)等,使其成为智能政府建设的中坚力量,确保政府在人工智能应用中始终把握主动。
(2)建构形成多元主体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人工智能对数据和信息的依赖性,决定了其科学嵌入政府治理的过程必定是政府在数据和信息上实现有效连通和安全共享的过程,对此也应以相关机制的发展完善来提供支撑,如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对各部门的信息流通作出协调,并基于党务和政务公开的相关法规切实推进信息公开,以在打破科层制壁垒的前提下为提升智能治理水平提供数据支撑。
(3)建构形成相应的伦理矫正机制。
人工智能对行政伦理的挑战必须给予正视,但决不能就此而因噎废食,人工智能毕竟只是一种治理工具,其在政府治理中的很长时间内都无法取代政府主体而单独活动,因此当其在面对和处理公众诉求时,同样需要作为根本治理主体的人的筛查与补正,这同样需要通过机制建设做出安排,从而推进人工智能环境下的行政伦理流程实现“伦理诉求-伦理盲区-伦理矫正”的有效转变。
三、创新治理模式,建构以人工智能为核心载体的政府善治机制。
推进各级政府实现由管理型向治理型的转变是现代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但治理本身亦非万能,其同样也会面临失灵的危机。显然这一境况在人工智能环境下也不会改变。唯有实现政府同社会的合作善治才能有效将其克服,并化解人工智能环境下可能引发的政府信息安全问题。而要建构和形成以人工智能为载体的政府善治机制,就必须着力做好两个层面的具体工作:
(1)建构和形成针对政府治理的智能化处理系统。
这里的智能化系统,就是政府机构实现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汇集而成的应用性智能集合,这其中既要基于政务信息网络化的角度,强化对政府治理的数据挖掘系统和数据存储系统的建设力度,以推进政府治理进程中的各类非数值型、非结构化数据的有效整合与动态管理,也要基于政府治理需要有选择性地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如语言识别技术(ASR)、图像识别技术(IRT)以及自然语言处理(NLP)等,以在人机交互过程中提升对政府治理数据的处理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由知识库、数据库、推理机、解释器和知识获取等组成的政府治理专家系统,从而为政府善治的实现提供坚实根基。
(2)创新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政府治理流程。
智能化系统建构的根本取向在于应用,政府善治的实现及其优势的发挥也必须以智能处理流程的创新为保障。如通过人工智能对政府治理数据的优化处理,将传统办公自动化系统改造为智能办公系统,实现对政府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的自动感知、智能识别和跟踪,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等,由此在实现智能化的办公、监管、服务和决策的过程中,推进政府治理能力实现不断提升。
四、创新协作模式,建构政企间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深度合作机制。
科技企业构成了当下全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主力军。Google、亚马逊、苹果、微软等国际科技巨头很大程度上引领着全球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的发展走向。近年来,随着国家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断重视,国内相关企业的科技水平也不断提升,如阿里巴巴、百度、腾讯和华为等企业也在人工智能的多个技术领域达到了全球领先水平,这些企业的崛起不仅推动民众生产和生活模式的改变,同时也为政府治理的智能化转型提供了现实支撑。提升政府治理的智能化水平,迫切需要形成政企间深度协作机制,以达到借势运力和借智发展的重要目标。
对此,一要借助科技企业的技术优势,形成政府治理的智能技术引入机制。人工智能本身是一个关涉多重技术的有机整体,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其关联性技术必然存在差异。对此政府既要积极通过研发外包的途径,将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交给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加以完成,促其通过定向研发打造契合政府治理需求的人工智能软硬件,以确保人工智能同政府治理形成内在的兼容性,同时要着力推进智能技术不断走入政府治理实践,如重点选取环保、医疗和交通等大数据资源较为完善的治理领域进行探索,以在实践应用中推进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要借助科技企业的智力优势,形成政府人工智能人才的培育机制。人工智能的嵌入对人才素质的新要求,呼唤政府人才培养上的相应创新。对此同样可通过政企协作的模式加以实现,如聘任企业研发人员担任政府智能治理的技术顾问,或邀请企业研发团队给予技术培训、开展知识讲座等,帮助政府提升人工智能的应用能力和水平,由此形成一批既具备过硬政治作风,又熟谙人工智能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使其在政府智能治理岗位上发挥出应有的用武之地。
五、创新评估模式,建构政府人工智能应用状况的科学评估机制。
评估,简言之即评估主体运用科学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评估对象的发展动态、业绩水平等进行论证和考量,以分析和判定是否需要加以完善、创新或废止的过程。作为管理学范畴,这一操作实践最早发轫于工商管理领域,随着公共治理范式的逐步转型,近年来政府治理层面的评估实践也开始出现,如对政府绩效状况的评估,有关法治政府状况的评估等。随着人工智能的壮大及其在政府治理层面的不断嵌入,开展对政府人工智能应用状况的评估已成当务之急。尤其是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整体上还处在较“弱”的发展层次上,其无论是在对抗恶意攻击上,还是在认知、感知行为上都还较为“愚钝”,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建构相关评估机制就更显迫切。
在具体的应用实践中,这一机制应重点从两方面展开:
(1)在评估过程的设定上,应基于人工智能嵌入应用的可能性风险为核心,对政府治理层面的数据存储系统、云计算平台以及人工智能的神经网络架构、注意力模型、语言和图像识别系统、自然语言处理系统以及机器学习中的目标函数、损失函数等作出全面评估,并以此作为完善技术和改进相关机制的重要参考,以尽可能堵塞人工智能应用中可能出现的现实漏洞,确保政府应用过程的安全、畅通与和谐。
(2)在评估主体的设定上,为确保上述评估过程的有效展开,在坚持政府作为人工智能应用主体内部评估的同时,必须适当引入社会层面的参与式评估主体,包括科技主体的技术评估,治理对象的体验状况评估等,以尽可能地提升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推进政府治理层面的人工智能应用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来源: 《学科前沿》 作者:胡洪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