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责任承担方式
对无人驾驶汽车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责任,赔偿是责任承担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种。按中国法律一般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以填平原则为主,侵权赔偿额止于弥补受害人损失。但如果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在填平之外施加惩罚性赔偿,以惩戒生产商的恶意。
(四) 系统安全与隐私保护
控制系统安全理论上既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一部分,也更多是应该由技术事先防止风险而不是由法律在事后处罚。随着黑客攻击行为越来越广泛以及越来越多的黑客卷入犯罪团伙甚至政治集团,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安全面临极大考验。和作为财产损失的银行账户失窃不同,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身家性命与社会安全,其防范级别只能过之而无不及。
和系统安全相关的是隐私安全。无人驾驶汽车的控制需要有巨大的数据交换,作为超大移动终端车载又必然与外界进行海量信息交换。无人驾驶汽车既产生海量的用户数据又不得不尽可能向互联网开放,这对天生的矛盾将使无人驾驶汽车的信息安全保卫战极为激烈。当然从反面看的话,对安全行业也是一个巨大的发展机会。
(五) 法律的适应
这是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即当下针对传统汽车的交通规则在无人驾驶时代不得不做全面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显然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在默认规制的对象是驾驶人而不是长的和汽车一样的机器人。技术进步迫使法律进化将成为一道长久的风景。
三、结论
无人驾驶有不可思议的野心,但技术并不能独自带来繁荣。当技术文明奔跑的太快,以法律为代表的社会文明也必须加速赶上。无人驾驶,我们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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