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发展赋予了机器人更多可能,甚至机器人可具备自我行为与意识。这就给法律出了一道难题:应如何处理机器人犯罪?其实,历史早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司法系统也需要做出改变以不断适应技术的发展。20年代的互联网是如此,19世纪的火车亦是如此。
当机器人找到沉船的时候,那么背后控制机器的人一定欣喜若狂。
1857年,一艘名为SSCentralAmerica的浆轮蒸汽船满载黄金,在飓风中失事。在一个多世纪里,寻宝者都搜寻无果。但是在1988年,哥伦比亚-美洲探索队控制的机器人潜水器在距离格鲁吉亚海岸线约200英里处找到了沉船。
随后,探索队声称拥有黄金所有权,但是诉讼随之而来。当时的通行做法是派遣人类潜水员搜寻,对沉船拥有打捞权。但是1989年,一个法庭开创先例,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机器潜水员可代替人类进行打捞。这一规则一直沿用至今——比如,在打捞泰坦尼克号时,机器人潜水器就扮演了重要角色。
泰坦尼克号机器人传回的照片
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关于机器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态度一直在摇摆。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RyanCalo近期发表的一篇论文描绘了一段色彩斑斓的历史,该教授追溯到了1947年自动驾驶状态下一架军用战斗机坠机事故。
法庭已经仔细权衡机器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与真人相似。1993年,“幸运大转盘”节目明星嘉宾VannaWhite声称三星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个跟她相似的机器人,从而侵犯了她的公共形象权。(审判法庭予以否定,而上诉法庭予以肯定)。法庭认真考虑能够视机器人为演员从而征收娱乐税。
目前,大多数法庭将机器人看做是无意识的机器,人类对其行为负责。但是Calo说,现在情况改变了,机器人能够自我动作和思考。“如今,机器人令人兴奋部分是因为能以人类不会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是法庭之前没有遇到过,甚至不敢想的,”他说。